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广东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以下简称信达)台永长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受贵公司委托,出席第二届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信达)2018年度,本公司称之为股东大会。在必要的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指定宋兴新律师、刘忠祥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出席会议,并发布证人、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新达律师依照《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职业认可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职原则,就股东大会有关事实发表了下列见证意见: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9日发布了《贵州泰永长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于2018年召开第二次股东临时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通知》)。网站,根据法定期限,公布召开本次大会和召开方的时间和地点。表格、会议审议情况、与会者、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新达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根据董事会公告,你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现行章程的修改。
2。根据《董事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者、登记方式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定于2008年3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时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中学长垣新材料港新材料港4楼子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宣布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正谦主持。
新达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辛达律师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在2018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通过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名单进行核查。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证书。
贵公司的一些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经理和新达律师也出席或出席了股东大会。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是贵公司的董事会,具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辛达律师认为,出席、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具有出席股东会议的资格,股东会议的召集人是合法有效的。
经辛达律师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公告所列议案,并在现场和网上进行无记名投票。
根据你方指定上司现场投票结果的统计和辛达律师的核实,股东大会对通知中所列的动议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辛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制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在线投票结果,对股东大会公告中列出的票据进行了表决和计数。股东大会网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Xinda律师核实,确认现场没有同时投票和网上投票。股东大会上的议案通过合并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的结果得到批准。
投票结果:一致同意的股份为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ENT在会上。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0%的股份。
投票结果:一致同意的股份为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ENT在会上。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0%的股份。
投票结果:一致同意的股份为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ENT在会上。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0%的股份。
投票结果:一致同意的股份为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ENT在会上。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0%的股份。
新达律师认为,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鑫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出席或出席会议的人员。本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贵州泰永长征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届股东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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